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管理,规范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有效地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一切规定,接受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和保卫处的指挥管理。
第二条 凡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的车辆状况、车辆装载、驾驶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
第三条 保卫处是全院道路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部门。各院(系)、部门应在保卫处的安排和指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部门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切实落实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道路是指校园内供行人、车辆行驶的道路。
第五条 所有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依据本规定要求服从学院统一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本办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保卫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车辆行驶、停放及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办理通行证。
第七条 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服从校园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严格按照校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笛、超车或数车并行;在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八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老弱病残者、搬运重物、恶劣天气等)需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换取“机动车临时证”进入校园。
第九条 严禁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学车、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条 危险品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必须证照齐全且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安装防静电设施,并按规定在车辆显著位置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方可进入校园;严禁三轮车、摩托车、电瓶车等车辆载有危险品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学院采取一车一证、按部门分区域就近停放的原则安排机动车停放。进入校内的机动车一律按规定在指定停车场有序停放,严禁在主干道和消防通道以及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15米内乱停乱放,阻碍交通。禁止进入禁停禁行区域内行驶和停放,确因公务及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校内施工车辆,须按保卫处规定路线,专线行驶。
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做好车辆的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车内存放的物品。学院不承担车辆在校园内停放期间的任何损害和损失。
第十三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院内设立的交通设施和警示标志,因过错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院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须事先报保卫处签署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要在施工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清理施工垃圾。
第三章 外来经营单位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进校经营单位所有车辆必须证照齐全,应在进校经营5日内到保卫处登记注册,办理《7003全讯白菜机动车通行证》。其他车辆应在2日内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进校经营单位的机动车辆以及其他经常进校送货车辆凭《7003全讯白菜机动车通行证》进出;机动车严禁进入学生生活区、教学区和北苑校区,如确需进入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为确保安全,在学生上下课高峰期,外来车辆不得进入南苑校区(7:30-8:30、9:40-10:30、11:30-12:00、13:00-14:00、14:30-15:30、16:00-17:00、18:00-19:00)
第十八条 校内经营单位的车辆一律停放在南苑校区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各经营单位因卸货需要可在经营区域门口进行卸货但卸货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卸完货立即停放到指定停车场。
第四章 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凭《7003全讯白菜机动车通行证》和《7003全讯白菜机动车临时通行证》进出校门;非机动车凭《7003全讯白菜非机动车通行证》进出校门,无牌无证的车辆严禁进入校园。车辆带物资、设备出门,须持有关单位、部门的证明并接受门卫的检查、登记。
第二十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除执行公务外,进入校园应由主管部门申请,须经保卫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院内。超大、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必要时要有专人带路指挥。
第二十二条 每日23点至次日凌晨6点期间,暂停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确需进出校园的,须经保卫处值班干部批准方可进出。
第二十三条 禁止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校学生校内驾驶机动车(含摩托车)。
第五章 行人及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各类人员进入校门,应主动出示证件,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验证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在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七条 师生员工不得在道路上站立交谈妨碍交通,严禁在道路上溜旱冰、滑板、踢球、打球或进行其他体育活动以及打闹、玩耍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儿童在校内行走,须由家长带领、并做好看管监护事宜。
第二十八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非机动车校园内行驶应靠道路右侧骑行,骑行限速10公里/小时,且不得骑车带人。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充电,不得在办公楼、教学楼、公寓楼、实训中心、图书馆、体育场周边等公共区域乱停乱放、私自接线充电。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校内骑行左转弯时应靠右行驶,主动避让直行车辆和行人,减速左转。不准骑快车,不准双手离把、相挟并行、做危险动作,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行驶,不准猛拐、溜大坡,不准撑伞骑行和攀扶其他车辆,不准骑无刹车或刹车失灵的车。上下坡须下车推行。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载物宽度不超出车身,高度不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超过车身一倍。
第三十一条 校园公共部位非机动车辆管理由保卫处负责。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且破损的非机动车,可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证件。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进入校园的车辆收取资源占用费,一般采用按年收取的方式,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它方式。
第三十三条 教职员工私家车,凭行驶证、驾驶证、工作证办理“机动车通行证”,每人限办一辆。教职员工免交资源占用费。
第三十四条 在校内经营、施工单位、租赁学校场所的外来单位车辆以及其他确需经常出入校园的车辆,凭单位证明及该单位合法有效证件、行驶证、驾驶证、工作证经保卫处审核后办理“机动车通行证”,并按每年每车300元缴纳资源占用费。
第三十五条 办理“机动车通行证”一律收取办证工本费20元(教职工减半收取),如有损坏或丢失,须声明原字号的通行证作废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保卫处申请补办。补办证件须交工本费20元。
第三十六条 非机动车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非机动车通行证”,非机动车不收取资源占用费,只收取办证工本费10元。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不得隐瞒,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保卫处报告,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
第三十八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校内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迅速报告保卫处并报警。保卫处应及时保护好现场,协助交警部门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院保卫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学院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原持有的学院机动车通行证予以收回。
第四十二条 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依损失情况由损坏者进行赔偿。
第四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应服从本规定管理,否则保卫处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对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保卫处有权给予锁车、暂扣及罚款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校内区域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报告保卫处,且肇事后逃逸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外,学院将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并列入永久不受欢迎名单。
第四十五条 在校内违章停车、乱停乱放每次给予罚款50元,一学期内发现4次或一年内发现6次违停的,除罚款外收回校园通行证,并列入不受欢迎名单。
第四十六条 在校内违章行车,不按道路行车标志、逆向行车,进入禁行区域的车辆,每次处以罚款50元。三次以上者暂扣通行证一个月。
第四十七条 保卫处所发《7003全讯白菜机动车通行证》、《7003全讯白菜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和《7003全讯白菜非机动车通行证》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由保卫处没收通行证,并作相应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机动车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四十九条 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车、自行车、助力车。
第五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保卫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